发布者:张专律师 时间:2024年04月29日 849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原告“王某”与被告“言某”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。原告王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言某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逾期利息,并承担原告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律师费、差旅费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、保全费。
法院受理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。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,被告言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,未到庭参加诉讼。原告王某陈述,双方原系同事关系,被告言某从2015年起陆续借款,并于2020年8月23日出具《借条》,确认借款350000元,约定借款期限及逾期利息等条款。原告王某自认被告言某已偿还20000元。原告王某为本案支付了20000元律师费。
法院认为,被告言某未到庭参加诉讼,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裁判。原告王某提交的《借条》证实了双方的借贷关系。被告言某未按期偿还借款,构成违约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原告王某请求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被告言某已支付的20000元,根据《借条》约定的偿还顺序,包括逾期利息及部分本金,法院据此核减后支持原告王某的本金及逾期利息请求。原告王某主张的律师费,因双方有约定且已实际支出,法院予以支持。
被告言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344915元及逾期利息(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,从2021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)。
被告言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律师费20000元。
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本案受理费6550元,保全费用2670元,公告费260元,合计9480元,由被告言某负担。